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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5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后,信托业再迎关键条款修订。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是《办法》自2007年实施后,18年来的首次修订。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
为此,本次修订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除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外,还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多位业内人士谈及本次修订的感受时向界面新闻记者提及,本次修订与1月份发布的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意见》一脉相承,旨在促进信托公司回归业务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是目前信托业最首要的任务,其次才是高质量发展。”有行业观察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回归本源;二是坚持目标导向,强化公司治理;三是加强风险防控,规范重点业务环节;四是强化信托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
界面新闻记者关注到,相比于2007版,《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信托公司风险防控及处置等方面内容表述大幅提升,信托公司严监管提升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风险”二字出现61次,与之对比,2007版“风险”仅出现5次。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必须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风险揭示、销售推介、受益权登记、信息保密、报酬费用、失责赔偿、终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强信托业务全过程管理。
“信托公司应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严禁不当销售、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严禁违规担保、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严禁挪用信托财产等禁止性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强化信托监管层面,《办法》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机制,要求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门槛,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提升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约束力和操作性。
“整体上看,《办法》的调整基本都在预期之内,完整总结了近年以来信托机构各类发展情况,诸如业务范围、破产清算、公司治理等,并且很多内容,信托机构及监管层面已按照《办法》执行,无非是把内容更新进去罢了。”华北一信托公司战略部研究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特别是在风险处置层面,近年来,伴随国内经济换挡升级,叠加信托业深化转型,部分信托机构风险逐渐暴露,监管对于高风险信托机构的处置已经有一套清晰路径,相比于《信托法》,相关风险处置内容放到《办法》显然更为合适。”研究员进一步表示。
冠苕咨询创始人周毅钦也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强化风险与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长牙带刺”的严监管导向一脉相承,旨在通过全流程风险覆盖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信托业“减量提质”可能加速牌照收缩,这是监管政策正在努力推动信托行业进行“优胜劣汰”的信号,但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结构性优化。
“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倒逼中小机构兼并重组,信托牌照收缩后,内部管理完善、业务种类丰富、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反而可能获得更大发展空间。” 周毅钦认为。
值得关注的是,从业务层面,本次修订对信托公司亦进行了重大调整:除信托业务将现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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